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相关意见及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度重视和尊重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对促进检察人员规范司法、文明执法、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对检察权行使的有效监督制约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高度重视、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律师执业权利的依法行使。
第二条 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依法保障律师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律师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自侦部门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答复律师。对不许可的,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律师。
第三条 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案件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预约申请,设立专门的律师会见、阅卷室,配备完善的办公设备、设施,及时提供案卷材料和阅卷服务。确因工作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安排律师阅卷的,应向律师说明并作妥善处理。
第四条 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收集证据的,或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有关材料的,均应依法及时办理。认为不需要或者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律师。
第五条 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在办案过程中,应依法主动听取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应当及时安排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律师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六条 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律师诉讼进程和结果的,应当及时告知。要充分依托信息化、网络化等手段,加强律师交流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
第七条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救济权。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或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检察机关应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报经检察长决定,通知相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律师。
第八条 依法纠正妨碍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妨碍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监督,发现有损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要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手段和方式,加强检察监督。
第九条 加强律师接待窗口建设。案件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律师工作,设立律师会见室、阅卷室等场所,配备必要的阅卷、复印等设施,规范接待和服务工作流程,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并积极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和尊严,防止对律师怠慢或敷衍,坚决反对特权思想、霸道作风、态度粗暴、冷硬横推。
第十条 建立良性互动长效机制。主动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工作联系,建立情况通报、沟通协调等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
第十一条 建立妨碍限制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内部监管机制。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和社会交往中,要严格执行检察工作纪律和“八小时之外行为禁令”规定,坚持与律师交往中做到有限接触、有效沟通、遵纪守法,坚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对违规违法干涉、妨碍、限制、侵害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案件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对检察干警的上述行为坚决予以监督制止。情节轻微的,责成其立即纠正。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予以刑事追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