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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8-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1月8日在政协铜仁市碧江区二届第五次常委会议上)

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茂才

主席、各位副主席、秘书长、各位常委: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政协常委会议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的政协委员和其他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17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7年,在区委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下,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脱贫攻坚大局,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护航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一)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推动“平安碧江”法治建设。2017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68件369人,其中批准逮捕223件294人,与去年相比分别下降了17.41%和19.23%,不批准逮捕46件77人,侦查机关撤回2件2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42件547人,其中提起公诉361件438人,与去年相比分别下降了11.08%和18.74%,不起诉64件72人,移送其他检察院9件12人,侦查机关撤回6件7人。

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批准逮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13人,提起公诉114人。

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批准逮捕故意杀人、强奸、故意伤害、“两抢一盗”犯罪173人,提起公诉177人。提前介入侦查,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团伙35人,提起公诉38人,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严厉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净化投资环境。批准逮捕走私、金融诈骗、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犯罪33人,提起公诉57人。2017年9月,严厉打击刘某某等8人以堵工的方式,强迫施工方高价接受服务的犯罪行为,为碧江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二)畅通控告申诉窗口,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全年共接待和受理群众控告申诉举报信访82件,其中检察长接待来信来访51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全面推进刑事申诉工作,办结刑事申诉案件2件,做到法律问题解决到位,释法说理到位,避免简单走程序,矛盾上交。依法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8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1.3万元。截止目前,我院已保持连续13年无赴省进京涉检信访案件发生。

(三)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推行刑事和解、检调对接、释法说理等工作机制,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71人,其中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40件46人,不起诉40件46人,对真诚悔罪、积极赔偿的被告人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努力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反腐倡廉职能,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

(一)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在监察体制改革大背景下,坚定政治站位,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5件18人(其中副县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7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3件16人,渎职侵权案件2件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因成绩突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被省检察院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一名干警被评为全省“先进个人”,两名干警被荣记“个人三等功”。

(二)着力查处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牢牢抓住保障民生资金安全这条主线,紧盯民生政策动向抓预防,紧盯民生资金使用促办案,紧盯民生资金监管保廉洁,切实为我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初,全力查处中南门古城改造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对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11人进行立案侦查,为我区城镇化建设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年4月,我院立案查处刘某某在农村散居孤儿生活补助款的申报和发放过程中,通过虚报资料、隐瞒收入的方式,贪污本应该发放给31名农村散居孤儿生活补助款共计487750元,有力的保障民生资金的安全。

(三)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营造廉洁风尚。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共开展预防调查13次,案例分析10次,提出整改性检察建议12次,开展预防咨询126次。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317次,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信息17件/次。开展警示教育宣传137次,举办警示教育讲座28场,召开两长座谈会2次。开展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预防4个,并就项目工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约谈相关人员,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坚决拥护、积极参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区委的统一部署安排下,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按照省委统一安排部署,转隶编制数为15人,转隶人员10名。2017年,我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15件18人,截止目前,已全部结案,待查的案件线索2件2人已经全部移交给区纪委。

三、切实强化法律监督,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一)强化诉讼监督,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一是坚决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撤案6件;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2件;对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件次。二是依法纠正执法不严的问题。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决定增捕18人;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纠正漏诉27人。三是认真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0件,发出检察建议12件,全部得到采纳,确保监管场所的和谐稳定。

(二)深化案件管理,把规范司法行为贯穿到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充分利用案件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电子卷宗系统,对1191件案件实行全程管理、动态监控,发出预警提示142件,纠正法律文书不当、程序不规范9件。认真开展案件质量大评查活动,评查案件658件,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一整改。全面落实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全程、全面、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形成视听资料193小时,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

(三)围绕中心,为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提供司法保障。按照区委的决策部署,努力探索服务我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的新思路新举措。一是积极服务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参与贵州“六个一律”、森林保护“六个严禁”等专项行动,扎实开展补植复绿工作,通过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教育一方群众,实现惩罚犯罪与生态保护双赢的良好效果二是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发出检察建议80份。三是积极探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修复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初查公益诉讼案件80件,完成诉前程序79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2件,均得到胜诉的判决。

四、坚持先行先试,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我院作为全省司法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是围绕司改工作总体要求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初步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格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员额制检察官业务考核办法》《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实现办案信息全程留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二是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以案件质量评查和流程监控倒逼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水平,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2017年,对案件存在不规范和瑕疵的承办人进行通报,累计通报24人,并扣发了绩效奖。三是积极探索检察长带头办案制度,检察长以员额制检察官的身份直接办理案件,实现重心下沉,推动检察长从“批案”到“办案”的角色转变,实现院领导“回归”检察官本色。2017年入员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92件106人,其中检察长办理案件12件13人。注重总结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经验并加强宣传。我院总结的《六举措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流程监控“四机制”全面深化规范司法》《检察队伍“五大能力”建设助推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效》等多篇经验文章被上级检察机关转发推广,为全市检察机关提供很好的司法体制改革范本。

五、全面从严治党治检,着力加强队伍建设

始终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队伍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政治建检不动摇,聚焦主责主业抓队伍。以领导干部为重点,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系列活动,持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层层压实压紧责任,不断激发全体干警争先创优、激情干事的热情。2017年2月,被省检察院授予“民生资金保护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7年8月,被省检察院授予“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连续三届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2017年12月,我院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再次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为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3名干警被省检察院评为“先进个人”,两名干警被市检察院荣记“个人三等功”。

六、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更加自觉接受监督

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置于人民监督之下,认真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的思想,把积极争取和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不断规范接受监督的形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确保了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2017年以来,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2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座谈会、调研等活动7次。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2017年以来,我院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687条、法律文书332份、重要案件信息36条,确保我院案件信息公开率达90%以上。

主席、各位副主席、秘书长、各位常委2017年,我院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全面完成上次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目标任务。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总结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法治建设的新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一是检察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二是自身监督制约和反腐倡廉建设仍需加强,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严格的情况仍然存在;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四是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将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18年工作安排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院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强化法律监督为根本,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障,努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继续配合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二、坚持新发展理念,提升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找准检察机关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紧紧围绕“大扶贫、大生态、大数据”“一区五地”建设和“一带双核”项目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细化完善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围绕美丽碧江建设,加大对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持续促进环境改善。

三、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积极参与社区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加强和改进民生检察工作,特别要围绕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青少年、儿童营造和谐安全的成长环境;围绕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依法严惩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领域的犯罪,加强对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围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推动健康碧江法治建设。

五、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治检,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抓好党的建设和过硬队伍建设

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检察队伍适应新时代的能力。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落实“两个责任”,用好“四种形态”,坚决抓好自身反腐倡廉工作。

主席、各位副主席、秘书长、各位常委,检察工作在改革中发展,在探索中加强,在创新中前进,我们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奋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相关数据、词条注释

1. 相关数据

碧江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起诉案件涉嫌罪名比例图

2.刑事和解:指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财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经审查认为和解合法,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建议法院从宽处理。

3.漏诉:指被告人涉嫌犯罪,或有其它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被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后直接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5.补植复绿: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求破坏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对破坏的林地重新播种、植树,让受损的森林生态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检察机关可以检查当事人或其亲属是否按照要求对林地进行修复,并按照修复的成果对其依法酌情从宽处理。

6.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团体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为保障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7.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指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8.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制度 ,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

9.员额制检察官:指司法体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之后,经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省级检察机关任命的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10.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电子卷宗系统:指在案件受理前或者案件受理过程中,将装订成卷的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技术、文字识别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媒介技术制作而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

12.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系契合检察业务需要,功能完备,操作简便,既能大大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又能有效实现内部执法监督,是促进规范执法的有效平台,与案件集中管理高度一致,将案件集中管理纳入了检察信息化的范筹,为案件集中管理搭建了广阔的平台。

13.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14.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系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的,关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最高的荣誉,每3年评定一次,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连续三届被评定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2011年第7届、2014年第8届、2017年第9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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