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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碧江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 部门决算
时间:2020-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

部门决算

 

   

 

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能

(二)、单位构成机构设置

二、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见附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五、附件

 

 

 

 

 

 

 

 

 

 

 

 

 

 

 


 

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能

1.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 依法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3. 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确定本院检察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4. 负责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5. 负责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6. 负责提起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7. 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8. 受理控告申诉,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9. 负责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0. 负责检务督察工作。

11. 规划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2. 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机构设置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为本级决算。

从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看,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6 ,分别为: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政工部,办公室。

二、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决算总计1970.63万元,与2018年相比,减少)702.78万元,降低26%。主要原因是:1、我院转隶到区纪委的10人从2019年起不在核算公用经费,同年7月开始不在发放检察三类人员绩效,22019年我院上缴了存量资金396万元,3、区级目标考核奖金减少发放。

(二)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306.9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58.73万元,占89%;其他收入148.20万元,占11%

(三)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474.8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79.70万元,占87%;项目支出195.14万元,占13%

(四)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1800.75万元。与2018年相比,减少627.47万元,降低26%。主要原因是:1、我院转隶到区纪委的10人从2019年起不在核算公用经费,同年7月开始不在发放检察三类人员绩效,22019年我院上缴了存量资金396万元,3、区级目标考核奖金减少发放。

(五)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23.9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0%。与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63.95万元,降低5%。主要原因是:我院转隶到区纪委的10人从2019年起不在核算公用经费,同年7月开始不在发放检察三类人员绩效。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148.56万元,占8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4.31万元,占6%;卫生健康支出28.06万元,占2%;住房保障支出63.03万元,占5%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279.22万元,支出决算为1323.9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未列入2019年预算。其中:

1)公用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053.33万元,支出决算为946.4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转隶到区纪委的10人从2019年起不在核算公用经费,同年7月开始不在发放检察三类人员绩效。 

2)公用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检察监督(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31.92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未列入2019年预算。

3)公用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70.22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未列入2019年预算。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当年预算为85.49万元,支出决算为 70.48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8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有退休人员3名。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当年预算为45.32万元,支出决算为13.83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3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离退休费由社保发放部分由社保统一列支。

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当年预算为29.87万元,支出决算为28.0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9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是:2019年有退休人员3名。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项)当年预算为65.21万元,支出决算为 63.03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9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是:2019年有退休人员3名。

(六)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128.8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08.6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55.22万元、津贴补贴313.22万元、奖金0万元、伙食补助费0万元、绩效工资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70.48万元、职业年金缴费0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28.06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0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3.61万元、住房公积金63.03万元、医疗费0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58.39万元、离休费0万元、退休费13.83万元、退职()0万元、抚恤金0万元、生活补助2.81万元、救济费0万元、医疗费补助0万元、助学金0万元、奖励金0万元、个人农业生产补贴0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万元;公用经费220.1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9.35、印刷费0万元、咨询费0.2万元、手续费0万元、水费2.42万元、电费9.85万元、邮电费12.63万元、取暖费0万元、物业管理费0万元、差旅费0.6万元、因公出国()费用0万元、维修(护)费1.76万元、租赁费0万元、会议费0万元、培训费1.4万元、公务接待费0.35万元、专用材料费0万元、被装购置费0万元、专用燃料费0万元、劳务费22.31万元、委托业务费0万元、工会经费20.86万元、福利费13.3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2.06万元、税金及附加费用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6.24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85万元、专用设备购置0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0万元、公务用车购0万元、无形资产购置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万元等。

(七)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6.3万元,支出决算为79.44万元,完成预算的1260%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的公务用车购置3辆及大部分公车运行及维护费从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列支,而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根据上级财政安排下达,本级财政年初无此项预算。

2019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8年增加60.80万元,增长326%,增长主要原因是:2019年购置3辆公务用车。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同比增减0%,主要原因是没有该项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9.09万元,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61万元,比上年增长61万元,主要原因是:2019年购置公务用车3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09万元,比上年增长0.35万元,同比增长2%,主要原因是大部分车辆老化导致维修等费用增加。

3公务接待费0.35万元,比上年减少0.55万元,同比减少61%,主要原因是1、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全面控制各项业务支出,2、接待批次、人数减少。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79.09万元, 9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35万元, 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费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主要原因是没有该项支出。全年安排单位和下属单位因公出国() 团组0个,累计 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为5万元,支出决算为79.04万元,完成预算的1580%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61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购置。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8.09万元,主要用于公务车辆加油、维修、保险等支出。

2019新增公务用车3辆,年末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

3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3万元,支出决算为0.35万元,完成预算的27%, 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1、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全面控制各项业务支出,2、接待批次、人数减少。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检查及其他各县院单位人员来我院办案用餐支出。2019年度公务接待4批次、35人数。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无此项收支安排

(九)2019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19年度部门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共计9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1279.22万元,占单位整体支出的100%。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取得的成效:2019年,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脱贫攻坚大局,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我院业务工作考评名列全市检察机关第一;“碧江检察”微博微信公众号被省院宣传处评为“2019年度全省检察微博微信十强”;荣获2019年碧江区“多彩贵州、桃源铜仁”龙舟联赛道德风尚奖、2019年“壮丽70年,奋斗新时代、筑梦新碧江”小合唱比赛二等奖、2019碧江区第四届运动会“幸福碧江.城投杯”职工篮球赛优秀组织奖;汪玉同志荣获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先进个人称号;范锐同志被省院评为2019年特赦检察法律监督工作先进个人;林鑫同志因工作成绩突出被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嘉奖。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

为深入贯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铜仁市深化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市直预算部门2019年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要求,我单位成立评价组,2020325日至49日,对本单位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报告如下:

一、 基本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司法体制改革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后,内设机构为9个,分别是政工部、办公室、公诉部、侦查监督部、民事行政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案件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部、信息技术部。

(二)部门职能情况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依法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3.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确定本院检察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4.负责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5.负责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6.负责提起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7.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8.受理控告申诉,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9.负责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0.负责检务督察工作。

11.规划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2. 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部门绩效目标

2019年铜仁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我单位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申报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共设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9个,涉及预算资金1279.20万元。

1、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推动“平安碧江”法治建设。计划全年办理审查起诉案件≥390件,办理审查逮捕案件≥250件,审结率100%

2、畅通控告申诉窗口,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计划全年处理群众举报信件≥50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件。

3、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确保监管场所稳定。驻所检察每月不少于20个工作日,监外执行检查每季度对辖区司法所进行检查,每季度到强制医疗场所进行检查。

4、深化案件管理,把规范司法行为贯穿到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对案件实行全程管理、动态监控,计划全年内部案件动态监督≥550件,监控率100%

5、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和民事行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计划全年提起公益诉讼案件2件,督促履职检察建议≥30件。

6、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案件终身负责制。

7、全面从严治党治检,着力加强队伍建设。计划全年对干部进行业务培训、综合培训20人次以上,培训合格率达100%

8、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更加自觉接受监督,全力完成区委、上级检察机关安排的工作,接受人大和群众监督。

9、保障检察工作正常运转,加强检察人员能力提升,促进检察事业发展。确保转隶人员、离岗待退人员及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四)部门年度工作重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维护大局稳定,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开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深入推行阳光检务、 做强刑事检察工作、依法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服务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专项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部门整体支出情况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整体支出1474.8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79.70万元,项目支出195.14万元。

(一)  基本支出

2019年度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基本支出1279.70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055.10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038.4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6.64万元),公用经费支出224.60万元。

(二)  项目支出

2019年项目支出195.14万元,全部为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其中检察业务费支出78.65万元,装备费支出116.49万元。

三、 绩效评价分析

(一)  投入情况分析

1.目标设定

1)绩效目标合理性

年初绩效目标设置较为合理。按照“三定方案”职能职责应达到的绩效目标设定为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推动“平安碧江”法治建设,畅通控告申诉窗口,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确保监管场所稳定,深化案件管理,把规范司法行为贯穿到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和民事行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强化诉讼监督,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深化案件管理,把规范司法行为贯穿到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围绕中心,为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提供司法保障,坚持先行先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全面从严治党治检,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更加自觉接受监督,全力完成区委、上级检察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保障检察工作正常运转,加强检察人员能力提升,促进检察事业发展共9个目标,年终所有目标均已经完成。

2)绩效目标明确性

目标设置基本明确,有可衡量的指标值。

2.预算配置

1)在职人员控制率

根据我院《铜仁市市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截止到20181231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编制人数80人,实际在职人员76人,财政供养人员控制率为95%,未超编。

2)“三公经费”变动率

根据我院《基本情况表》,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为23.8万元,2019年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为6.3万元,“三公经费”变动率为-74%

3)重点支出安排率

2019年度本部门未安排重点项目支出,因此重点支出安排率不适用本单位。

(二)  过程情况分析

1.预算执行

1)预算完成率

我院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1279.22万元,年终决算数1158.73万元,调整预算-120.49万元。

预算完成率=(决算数/(年初预算数+调整预算数)×100%=1158.73/1279.22-120.49)×100%=100%

2)预算调整率

我院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1279.22万元,预算调整数为-120.49万元。

预算调整率=(预算调整数/预算数)×100%=-120.49/1279.22×100%=-9.4%

3)支付进度率

支付进度率为100%2019年度我单位发生的各项支出,均要求在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妥相关手续,财务人员在收到单据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支付,无拖延付款情况发生。

4)结转结余控制率

我院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1279.22万元,2019年年末结转结余为-167.9万元,结转结余控制率为-13%

结转结余控制率=本年度结转结余总额/本年度支出预算数×100%=-167.9/1279.22×100%=-13%

5)结转结余变动率

我院2019年收入1306.93万元,2019年支出1474.84万元,2019年度累计结转结余资金-167.91万元,2018年度累计结转结余资金663.70万元。

结转结余变动率=[(本年度累计结转结余资金总额-上年度累计结转结余资金总额)/上年度累计结转结余资金总额]×100%=495.8-663.7/663×100%=-25%

6)公用经费控制率

我院2019年公用经费年初预算数为240.64万元,2019年公用经费支出数为224.62万元。

公用经费控制率=(实际支出公用经费总额/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总额)×100%=224.62/240.64×100%=93%

7)“三公经费”控制率

我院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和“八项规定”进行接待,公务车运行实行定点维护、定点加油管理制度, 2019年年初“三公经费”预算数为6.3万元,2019年“三公经费”支出数为5.35万元,“三公经费”控制率为85%

“三公经费”控制率=(“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数)×100%=5.35/6.3*100%=85%

8)政府采购执行率

我院2019年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数为154.01万元,2019年政府采购支出数为118.33万元。

政府采购执行率=(实际政府采购金额/政府采购预算数)×100%=118.33/154.01*100%=77%

2.预算管理

1)我院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涉案款物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公车管理制度等制度,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管理制度,关于加班误餐补助开支的报销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且我院各项工作能够按照制度规范执行。

2)资金使用合规性

我院资金支出、会计核算较为规范,资金的拨付审批程序和手续完整,无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情况,未发现超标准开支的情况,资金下达未见异常,资金管理制度执行上较为规范,单笔资金支出超过10000元的,需经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支付,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3)预决算信息公开性

我院已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公开了预决算信息。

4)基础信息完善性

我院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3.资产管理

1)管理制度健全性

我院制定了资产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规定等制度,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资产管理安全性

我院的资产保存较为完整、配置较为合理,未发现违规使用资产情况。

3)固定资产利用率

我院2019年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086.43万元,实际在用固定资产总额1086.43万元,资产利用率为100%

(三)  产出情况分析

1.实际完成率

1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推动“平安碧江”法治建设。预计办理审查起诉案件390,实际办理553,实际办结率131%,预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250件,实际办理378件,实际办结率151%

2)畅通控告申诉窗口,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预计办理群众举报信件50件,实际完成66件,实际完成率132%,预计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件,实际完成12件,实际完成率240%

3)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确保监管场所稳定。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扎实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的专项检察活动发出检察建议4份。依法向办案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23件,均被办案部门采纳,对维护监管场所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4)深化案件管理,把规范司法行为贯穿到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预计内部案件动态监督550件,实际完成对案件全程管理、动态监控1315件,动态监控率达239%

5)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和民事行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预计办理提起公益诉讼案件2件,实际完成66件。预计发出检察建议30份,实际发出66份,实际完成率220%

6)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及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为主线,我院将原有的10余个内设机构整合为6个内设机构,其中业务部门4个,综合部门2个,同时20191210检察人员已正式转隶到区纪委监委。

7)全面从严治党治检,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我院预计对培训干部20人,实际全年共选派干警参加各类培训4055余人次,实际完成率275%

8)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更加自觉接受监督,全力完成区委、上级检察机关安排的工作。2019年,我院明确一名党组成员专门负责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成了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工作局面,使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2019年共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一岗双责责任书90份。先后5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经常性在全院大会上安排部署及强调,落实了“谁主管、谁负责”的“一岗双责”,增强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组织全院干警深入学习党规党纪及党的理论政策,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大《廉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规定》学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干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得“两个维护”。2019年全院共集中学习20余次。做好党建工作的党员教育和管理、党员发展工作,开展会议40余次,发展党员一名。向区人大和政协报告我院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9)保障检察工作正常运转,加强检察人员能力提升,促进检察事业发展。按时发放转隶人员、离岗待退人员及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确保各项检察工作正常运转。

2.完成及时率

2019年申报9个工作目标,于20191231日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及时率100%

3.质量达标率

2019年质量达标实际工作数9个,计划申报工作数9个,质量达标率100%

4.重点工作办结率

2019年重点工作承担7项,全部完成。

(四)效果情况分析  

1.经济效益评价

1)本年预算配置控制较好。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在预算编制以内,人员控制小于100%

  (2)预算执行方面。“三公”经费总体控制较好,未超本年预算和上年决算支出。

  (3)资产管理方面:建立了资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清理工作,总体执行较好。

 2.社会效益

2019年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忠实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犯罪,同时又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对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较好的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有力打击了黑恶犯罪气焰。持续开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保护。通过公益诉讼职能和民事行政监督职能,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开展补植复绿,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督,有效的维护了公共利益。开展服务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专项工作,打击犯罪,筹集帮扶资金,通过司法救助实现了多位一体救助+扶贫的效果,保障建档立卡当事人依法及时获得救助。我院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紧紧围绕碧江经济和脱贫攻坚大局,提供法治保障。

四、评价结论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总得分为88分,绩效等级为“良好”。

五、2019年取得的主要成绩或实现的绩效

2019年,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脱贫攻坚大局,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我院业务工作考评名列全市检察机关第一;“碧江检察”微博微信公众号被省院宣传处评为“2019年度全省检察微博微信十强”;荣获2019年碧江区“多彩贵州、桃源铜仁”龙舟联赛道德风尚奖、2019年“壮丽70年,奋斗新时代、筑梦新碧江”小合唱比赛二等奖、2019碧江区第四届运动会“幸福碧江.城投杯”职工篮球赛优秀组织奖;汪玉同志荣获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先进个人称号;范锐同志被省院评为2019年特赦检察法律监督工作先进个人;林鑫同志因工作成绩突出被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嘉奖。

在“破网打伞”上下功夫,确保“扫黑”与“打伞”同频共振。全年共依法受理审查逮捕涉黑涉恶案件819人,批准逮捕617人,决定逮捕22人。受理审查起诉涉黑涉恶案件1272人,其中恶势力“保护伞”案件22人,黑社会性质案件111人,提起公诉852人,改变管辖22人。办理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祁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是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铜仁市首例“套路贷”刑事案件,涉及罪名多,违法犯罪事实50余起,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社会影响恶劣。该案3名组织领导者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十二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并处罚金。对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快捕快诉,有力打击了黑恶犯罪气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考评在全市检察机关排名第一,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建立了《关于办理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刑事案件衔接工作机制的办法》、《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等制度。举办“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暨“两长座谈会”,畅通检企联系渠道。遵循“依法保护、能动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实质保护”原则,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涉及民营企业负责人犯罪,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加大对侵害企业各类犯罪打击力度,共办理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案件64件。其中: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2842人,批准逮捕2740人,不批准逮捕12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645人,提起公诉2938人,不起诉77人。

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2019年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315件,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816条,法律文书412份,重要案件信息309条,发出预警提示680件次,撰写调研文章25篇,案件公开率超过90%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推动“平安碧江”法治建设。全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78556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31.25%20.87%,其中批准逮捕312441人,不批准逮捕59102人,不捕率18.78%,未结81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53771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2.63%4.61%,其中提起公诉420618人,不起诉114141人,不诉率17.8%,移送其他检察院1013人,侦查机关撤回1520人,未结6198人。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1人,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3件。

依法改造公益诉讼职能和民事行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年共受理行政公益诉讼诉案件67件,立案66件;受理民事公益诉讼诉案件7件,立案6件,完成诉前程序案件66件。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法院全部支持了我院的诉讼请求。督促20余起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当事人参加“补植复绿”,最大限度修复被损坏的生态环境。2019918日,最高检邀请辽宁、重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来我区视察公益诉讼工作,代表们视察了锦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补植复绿基地建设情况,对我院公益诉讼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0件;对侦查活动违法提出纠正意见17次;向审判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次,提出抗诉4件,二审法院改判2件,发回重审1件;向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7份;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2份。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2019年在设定绩效目标时,指标设定不科学,部分绩效指标及目标值无细化和量化。我院在设置2019年部门绩效目标时,部分指标如审查起诉、批准逮捕职能,其办案数量取决于侦查机关办案数量,无法细化和量化的指标体现。 

(二)加强对重点工作支出绩效评价:我院无重点项目工作支出,重点工作都是向市人民检察院院委承诺的工作,对重点工作支出的评价就没有列入2019年部门绩效设置指标中,今后将加强将部分重点工作列入绩效评价,加大对重点工作的跟踪力度,确保财政资金的正确使用。

七、提高整体支出绩效的建议或意见

()细化预算编制工作,认真做好年初预算编制工作。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核。

()加大对部门绩效目标支出经费的跟踪力度。

附表1

             

一、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单位名称: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分类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指标解释

指标说明

评分标准

二级指标评价情况

得分

 

投入

目标设定     6

1、绩效目标合理性

3

部门(单位)所设立的整体绩效目标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与部门履职、年度工作任务的相符性情况。

评价要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否符合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是否符合部门制定的中长期实施规划。

符合其中三项(3分);
符合其中两项(2分);
符合其中一项(1分)。

全部符合

3

 

2、绩效指标明确性

3

部门(单位)依据整体绩效目标所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评价要点:是否将部门整体的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工作任务;是否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 是否与部门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是否与本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相匹配。

全部符合得3分,每例不符合要求的事项扣1分,扣完为止。

全部符合

3

 

预算配置      9

3、在职人员控制率

3

部门(单位)本年度实际在职人员数与编制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对人员成本的控制程度。

在职人员控制率=(在职人员数/编制数)×100%。在职人员数:部门(单位)实际在职人数,编制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批复的部门以财政部确定的部门决算编制口(单位)的人员编制数口径为准。

1)在职人员控制率小于或等于100%的,得3分;
2)在职人员控制率大于或等于115%的,得0分;
3)在职人员控制率在100%-115%之间的,在0分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得分=〔(115%-部门在职人员控制率)/115%-100%)〕×3

95%

3

 

4三公经费变动率

3

部门(单位)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对控制重点行政成本的努力程度。

三公经费变动率=[(本年度三公经费总额-上年度三公经费总额)/上年度三公经费总额]×100%三公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招待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1)“三公”经费变动率小于或等于90%的,得3分;
2)“三公”经费变动率大于100%的,得0分;
3)“三公”经费变动率在100%-90%之间的,在0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得分=〔(100%-“三公”经费变动率)/100%-90%)〕×3

-74.00%

3

 

5、重点支出安排率

3

部门(单位)本年度预算安排的重点项目支出与部门项目总支出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对履行主要职责或完成重点任务的保障程度。

重点支出安排率=(重点项目支出/项目总支出)×100%       重点项目支出: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应与本部门履职和发展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影响、党委政府关心或社会比较关注的项目支出总额。项目总支出: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总额。

1)重点支出安排率大于等于80%的,得3分;
2)重点支出安排率在80%-60%之间的,得2分;
3)重点支出安排率在30%-60%之间的,得1分;     4)重点支出安排率小于30%的,得0分;

没有重点项目

0

 

过程

预算执行24

6、预算完成率

3

部门(单位)本年度预算完成数与预算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预算完成程度。

预算完成率=(预算完成数/预算数)×100%      预算完成数:部门(单位)本年度实际完成的预算数。预算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数。

1)预算完成率大于或等于95%的,得3分;
2)预算完成率小于或等于85%的,得0分;
3)预算完成率在85%-95%之间的,在0分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得分=〔(部门预算完成率-85%/95%-85%)〕×3

100%

3

 

7、预算调整率

2

部门(单位)本年度预算调整数与预算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预算的调整程度。

预算调整率=(预算调整数/预算数)×100%。预算调整数: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涉及预算的追加、追减或结构调整的资金总和(因落实国家政策、发生不可抗力临时交办而产生的调整除外)。上级部门或本级党委政府临时交办而产生的调整除外。

1)预算调整率等于0的,得2分;
2)预算调整率大于或等于30%的,得0分;
3)预算调整率在0-30%之间的,在0分和满分之间确定:得分=〔(30%-部门预算调整率)/30%-0%)〕×2

-9%

1

 

8、支付进度率

3

部门(单位)实际支付进度与既定支付进度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均衡性程度。

支付进度率=(实际支付进度/既定支付进度)×100%。实际支付进度:部门(单位)在某一时点的支出预算执行总数与年度支出预算数的比率。既定支付进度:由部门(单位)在申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时,参照序时支付进度、前三年支付进度、同级部门平均支付进度水平等确定的,在某一时点应达到的支付进度(比率)。

1)支付进度率大于等于95%的,得3分;
2)支付进度率在95%-85%之间的,得2分;
3)支付进度率在85%-75%之间的,得1分;          4)支付进度率小于75%的,得0分;

100%

3

 

9、结转结余控制率

3

部门(单位)本年度结转结余总额与支出预算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对本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实际控制程度。

结转结余率=结转结余总额/支出预算数×100%。结转结余总额:部门(单位)本年度的结转资金与结余资金之和(以决算数为准)。

1)结转结余率等于0的,得3分;
2)结转结余率大于或等于30%的,得0分;
3)结转结余率在0-30%之间的,在0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得分=〔(30%-部门结转结余率)/30%-0%)〕×3

-13%

 

 

10、结转结余变动率

3

部门(单位)本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总额与上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总额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对控制结转结余资金的努力程度。

结转结余变动率=[(本年度累计结转结余资金总额-上年度累计结转结余资金总额)/上年度累计结转结余资金总额]×100%

1)结转结余变动率等于0的,得3分;
2)结转结余变动率大于或等于30%的,以及小于或等于-30%的,得0分;
3)结转结余变动率:①大于-30%且小于0以及小于30%且大于0的,得0.5分;②大于-20%且小于0以及小于20%且大于0的,得1分;③大于-10%且小于0以及小于10%且大于0的,得1.5分;④大于-5%且小于0以及小于5%且大于0的,得2分。

-25%

 

 

11、公用经费控制率

4

部门(单位)本年度实际支出的公用经费总额与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总额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对机构运转成本的实际控制程度。

公用经费控制率=(实际支出公用经费总额/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总额)×100%

1)公用经费控制率小于或等于100%的,得4分;
2)公用经费控制率大于或等于105%的,得0分;
3)公用经费控制率在100%-105%之间的,在0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得分=〔(105%-部门公用经费控制率)/105%-100%)〕×4

93%

4

 

12三公经费控制率

4

部门(单位)本年度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与预算安排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对三公经费的实际控制程度。

三公经费控制率=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数)×100%

1)“三公”经费控制率小于或等于95%的,得4分;
2)“三公”经费控制率大于或等于105%的,得0分;
3)“三公”经费控制率在105%-95%之间的,在0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得分=〔(105%-“三公”经费控制率)/105%-95%)〕×3

85%

4

 

13、政府采购执行率

2

部门(单位)本年度实际政府采购金额与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执行率=(实际政府采购金额/政府采购预算数)×100%;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机关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1)政府采购执行率等于100%的,得2分;
2)政府采购执行率小于或等于90%的,得0分;
3)政府采购执行率在90%-100%之间的,在0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得分=〔(部门政府采购执行率-90%/100%-90%)〕×2

77%

0

 

预算管理13

14、管理制度健全性

2

部门(单位)为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而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整,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对完成主要职责或促进事业发展的保障情况。

评价要点:是否已制定或具有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符合其中三项(2分);
符合其中二项(1分);      符合其中一项(0分)。

全部符合

2

 

15、资金使用合规性

7

部门(单位)使用预算资金是否符合相关的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预算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评价要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项目的重大开支是否经集体研究、评估论证。是否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全部符合得7分,每例不符合要求的事项扣2分,扣完为止。

全部符合

7

 

16、预决算信息公开性

2

部门(单位)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预决算信息,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预决算管理的公开透明情况。

评价要点:是否按规定内容公开预决算信息;是否按规定时限公开预决算信息。预决算信息是指与部门预算、执行、决算、监督、绩效等管理相关的信息。


符合全部两项(2分);
符合其中一项及以下(0分)。

全部符合

2

 

17、基础信息完善性

2

部门(单位)基础信息是否完善,用以反映和考核基础信息对预算管理工作的支撑情况。

评价要点: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是否完整;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是否准确。

符合其中三项(2分);
符合其中两项(1分);
符合其中一项及以下(0分)。

全部符合

2

 

资产管理    8

18、管理制度健全性

2

部门(单位)为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而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整,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对完成主要职责或促进社会发展的保障情况。

评价要点:是否已制定或具有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相关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全部符合(2分);
符合其中二项(1分);
符合其中一项及以下(0分)。

全部符合

2

 

19、资产管理安全性

3

部门(单位)的资产是否保存完整、使用合规、配置合理、处置规范、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资产安全运行情况。

评价要点:资产保存是否完整;资产配置是否合理;资产处置是否规范;资产账务管理是否合规,是否帐实相符;资产是否有偿使用及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全部符合得3分,每例不符合要求的事项扣1分,扣完为止。

全部符合

3

 

20、固定资产利用率

3

部门(单位)实际在用固定资产总额与所有固定资产总额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程度。

固定资产利用率=(实际在用固定资产总额/所有固定资产总额)×100%

1)固定资产利用率高于95%,得3分;          2)固定资产利用率低于95%且高于90%,得2分;     3)固定资产利用率低于90%且高于85%,得1分;     4)固定资产利用率低于85%,得0分;

100%

3

 

产出

职责履行26

21、实际完成率

7

部门(单位)履行职责而实际完成工作数与计划工作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履职工作任务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率=(实际完成工作数/计划工作数)×100%。实际完成工作数:一定时期(年度或规划期)内部门(单位)实际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计划工作数: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确定的一定时期(年度或规划期)内预计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

1)实际完成率大于或等于95%的,得7分;
2)实际完成率小于或等于85%的,得0分;
3)实际完成率在85%-95%之间的,在0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得分=〔(实际完成率-85%/95%-85%)〕×7

100%

7

 

22、完成及时率

6

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的实际工作数与计划工作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履职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完成及时率=(及时完成实际工作数/计划工作数)×100%。及时完成实际工作数:部门(单位)按照整体绩效目标确定的时限实际完成的工作任务数量。

1)实际完成及时率大于或等于95%的,得6分;
2)实际完成及时率小于或等于85%的,得0分;
3)实际完成及时率在85%-95%之间的,在0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得分=〔(实际完成及时率-85%/95%-85%)〕×6

100%

6

 

23、质量达标率

6

达到质量标准(绩效标准值)的实际工作数与计划工作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履职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质量达标率=(质量达标实际工作数/计划工作数)×100%。质量达标实际工作数:一定时期(年度或规划期)内部门(单位)实际完成工作数中达到部门绩效目标要求(绩效标准值)的工作任务数量。

1)质量达标率大于或等于95%的,得6分;
2)质量达标率小于或等于85%的,得0分;
3)质量达标率在85%-95%之间的,在0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得分=〔(质量达标率-85%/95%-85%)〕×6

100%

6

 

24、重点工作办结率

7

部门(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实际完成数与交办或下达数的比率,用以反映部门(单位)对重点工作的办理落实程度。

重点工作办结率=(重点工作实际完成数/交办或下达数)×100%。重点工作是指党委、政府、人大、相关部门交办或下达的工作任务。

1)重点工作办结率等于100%的,得7分;
2)重点工作办结率小于或等于90%的,得0分;
3)重点工作办结率在90%-100%之间的,在0分和满分之间确定:得分=〔(100%-部门重点工作办结率)/100%-90%)〕×7

100%

7

 

效果

履职效益及满意度14

25、经济效益

4

部门(单位)履行职责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依据部门绩效目标设定情况对照评价,正面积极影响且相符4分,负面消极影响0分。

积极影响

4

 

26、社会效益

2

部门(单位)履行职责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依据部门绩效目标设定情况对照评价,正面积极影响且相符2分,负面消极影响0分。

积极影响

2

 

27、生态效益

2

部门(单位)履行职责对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依据部门绩效目标设定情况对照评价,正面积极影响且相符2分,负面消极影响0分。

积极影响

2

 

28、公众

2

社会公众对部门履职效果的满意程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部门(单位)履行职责而影响到的部门、群体或个人。上级管理者是指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表彰等书面文件。

按照满意度调查的优秀(2分)、良好(1分)、合格(0.5分)、不合格(0分)给予该项指标打分。

优秀

2

 

29、服务对象

2

部门(单位)服务对象对部门履职效果的满意程度。

优秀

2

 

30、上级管理者

2

上级管理者对部门履职效果的满意程度。

按照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表彰等评价书面文件。优秀(2分)、良好(1分)、合格(0.5分)、不合格(0分)。

2

 

总体减分项

重大资金违纪

部门因资金使用发生违纪问题(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为准)

在总分中直接扣减20

0

 

总分

100

评价得分

88

 

                               

 

3、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和项目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本单位无重点绩效评价项目。

(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20.17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减238.64万元,完成预算的92%, 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各项支出。2018年增加0.83万元,增长0.4%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8.3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8.3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123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9辆,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检察监督(项):指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十九)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项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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