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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江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起“车霸”强迫交易案
时间:2018-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市场经济社会,商品和服务贸易价格由供求双方和市场决定,依托暴力或垄断地位而抬高价格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侵犯了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近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强迫交易案件提起公诉后,再次重拳出击,严厉惩治强买强卖、强拦工程、强迫交易、非法阻工等违法犯罪行为。

案情摘要:2018年1月初,铜仁市碧江区漾头镇雾路溪砂石厂负责人刘某某与中交二公局签订合同,为铜怀高速路的修建生产碎石,供中交二公局在瓦屋乡丁家溪建立的水稳层拌合站使用。为了垄断本区域内的运输,碧江区恶滩车队、漾头车队和瓦屋车队,三车队合并成漾头大车队,并形成“行规”,即漾头镇、瓦屋乡辖区内的工程必须由本地车队运输。刘某某与施工方聘请的外地车队在运输途中,该车队负责人杨某某和向某某组织人员以恐吓、安放钉子扎车胎等非法手段进行堵工,逼迫施工方将工程交由他们承运,并答应他们提出的将原来0.6元/吨/公里的单价提到0.9元/吨/公里,9.2公里的实际里程按10公里收费的要求。施工方为了不激化矛盾和延误工期,无奈只能与该车队达成运输协议。

垄断区域运输的“车霸”,是阻碍市场交易秩序的毒瘤,不利于我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影响十分恶劣。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向某某、刘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覃某某等人不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多次采取堵工、扔钉子等手段迫使他人将运输沙石的工程交由该车队运输并提高单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鉴于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案系该院自“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以来,办理的第二起强迫交易案,体现了严厉打击犯罪,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决心,切实发挥了社会主义法治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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