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为加大对电信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对六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集中起诉。
经查,嫌疑人肖某某、段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售给他人用于接收犯罪资金,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现依法对六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为了获取所谓高额回报,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诈骗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更要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