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1月2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颜某某以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批准逮捕。
案情摘要:2023年3月,犯罪嫌疑人颜某某介绍章某某等人前往林某某船上工作,因林某某提出招募的人须持有海员证,2023年6月,颜某某受章某某(已起诉)委托,通过联系他人伪造海员证,提供给章某某等6人用于出境使用。2023年6 月28日,章某某与易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准备出境时,被安检工作人员查获,章某某随身携带的出入境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五本,易某某随身携带出入境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一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鉴定为伪造的证件。
检察官提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颜某某受章某某委托,为他人伪造海员证并提供给章某某等人用于出境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颜某某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